本報訊(記者李鐵柱)原丰台區房地產交易權屬發證中心收費員李海超,伙同同事張倩等人,將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時補繳的土地收益改成房改房上市土地出讓金,多次免收或少收土地收益款共計295.7萬餘元。近日,市二中院終審以貪污罪判處李海超有期徒刑11年,判處張倩有期徒刑6年。
  李海超現年25歲,張倩現年30歲,案發前,兩人都是丰台區房屋登記大廳使用的勞務派遣人員。
  按規定,經政府批准統一建設的經適房購房滿5年的,可以上市買賣,房主在上市出售時應補繳土地收益,繳納比例為房屋總成交價的10%。但如果改成房改房上市土地出讓金,額度僅是按每平方米15.6元乘以建築面積,兩者差距很大。李海超稱,有一套經濟適用房上市土地收益本來是22萬餘元,被其和張倩寫成房改房後,上市土地出讓金只有1845元,最終少收了21.8萬餘元。
  法院查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間,李海超伙同張倩等人多次將本應收取的經濟適用房上市土地收益款,通過免收或少收方式,將錢款據為己有,數額共計170.7萬餘元。
  此外,李海超還於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間,伙同另外兩名同事及一名房產經紀人,以相同方式貪污了共計125萬餘元。涉案的其他3人已被另案處理。
  一審法院於今年4月以貪污罪判處李海超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判處張倩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李海超隨後上訴,認為量刑過重。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終審維持原判。  (原標題:丰台房屋登記大廳 兩收費員貪污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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